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1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香格里拉809室。
法定代表人:郑西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5-2-82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亚斌,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秀水镇后沟村大后沟屯4组,现住: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亚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亚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亚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亚斌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亚斌的银行存款13万元,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立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