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程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谦诉广西中程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3民初759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中程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3号楼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7847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谦诉被告广西中程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黄锦富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