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商丘某有限公司;邹城市某有限公司;孙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仲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232民初10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转导乡大湾村新家湾社4附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9********。 被告:商丘森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振兴路北段建业上和院12号楼一单元1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6MA9l8Y5DZ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唐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40205458T。被告:***,男,1984年0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森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