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

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4民初269号 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