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4民初269号
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