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终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丹,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系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通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臣,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祥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鹤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令辉,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华能通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22)吉08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22)吉08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超
审判员 常宗仁
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