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8231号-1
原告:***,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唐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40205458T。
法定代表人:徐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本案债权已获全部清偿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芳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