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2028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下雷滩(石羊河林业总场大滩分场)。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070428491M,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下雷滩(石羊河林业总场大滩分场)。
法定代表人:韩主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燕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