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广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1806号
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被告:武威广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电话:13893526788。
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
被告:刘某1,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
被告:甘肃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1,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某2,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
被告:裴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
被告:民勤县春光电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甘肃省民勤县居民。
被告:刘某2,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武威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刘某1、甘肃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某2、裴某、民勤县春光电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1、刘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责任,归还全部贷款利息,剩余本金已办理无还本续贷,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53元,减半收取33276.5元,由原告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会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