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103民初696号
原告:***,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
被告: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9-18号。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敬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