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民初435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41756252F。
法定代表人:蒋少华,任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陈笑言,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诉被告***、陈笑言、河南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被告***、陈笑言、被告瑞通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欠款1432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瑞通建设公司承包了清泉公司赵岗污水处理厂项目,由被告陈笑言、***予以具体负责施工,2017年9月份到2018年1月14日,被告陈笑言委托原告运送柴油,供工程机械用油,先让原告垫资,将来统一结算。到2018年1月14日,该工程共欠原告垫资款145740元,陈笑言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陈笑言还款2510元,下欠143230元未付。2018年2月2日,陈笑言退出赵岗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伙,经二人协商,陈笑言所欠原告柴油款由***承担,甲方违约,赔偿乙方违约金50万元。***与陈笑言签订协议书一份。后陈笑言带原告到***家协商债务债权转让,经协商,陈笑言欠原告柴油垫资款143230元由***承担,清泉公司给***工程款后,第一时间给***。***以证明形式写欠条一份,***在欠款人一栏签名,陈笑言在证明人一栏签名,原告在下面签名并书写同意二字。经查,清泉公司已经将项目工程款全部支付河南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
被告瑞通建设公司辩称:瑞通公司与***、陈笑言不认识,也没有签署任何承包协议,他们干的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干的是劳务公司的活,请求法院实际调查。污水公司当时中标的标段有好几家劳务公司在施工,我们不知道***、陈笑言是哪个劳务公司的。庭审中补充,该公司负责一标、二标的活,该案涉及的四标、五标、尾水不是我公司干的,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辩称:***我之前不认识,后来我和陈笑言一起包的五标的活,要账的时候我才认识的***。我干的是五标的活,***要的是四标的钱。***因为经常找我,我说油钱的事不清楚,让原告给陈笑言当场打电话,陈笑言承认确实欠原告的油钱,当天我给原告手写了一份证明,陈笑言和原告说写完欠别人油钱之后就和我没有关系了,之后就不再找我了。
被告陈笑言辩称:当时我和***招呼的工地,当时我找了一些挖掘机和干活的工人,负责协调地,买砖、柴油款等,四标、五标污水工程都是由***承包干的,在2018年2月2日我因为有其他事情不跟着***干,剩余的电费、柴油款等由***承担,在大概2019年时候葛建明找***多次催要,***不给,把我叫去后,给***说这件事情,***说公司现在没有给他钱,给过之后再把钱给原告,经过我们三个协商,***出具了一份证明形式的欠条。这钱不应该由我出,我有一份协议书、一份证明可以证明钱应该由***出,因为***是老板,我只是打工的,不可能替老板出油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向赵岗污水处理厂项目供应柴油,2018年1月14日,被告陈笑言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欠***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柒佰肆拾元整)¥145740元。陈笑言2018年1月14日。”
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在赵岗污水厂加柴油款壹拾肆万叁仟贰佰叁拾元143230元,由***承担,清泉公司给***工程款后,第一时间给***,在公司没有结算前,***不准起诉,不能恶意要财。证明人:陈笑言欠款人:***。***(同意)。”对该《证明》,被告***质证认为,《证明》是我写的,但是当时原告和陈笑言给我说,我写过这个证明之后就和我没有关系了,不再找我要账,去找清泉公司(发包人)要账。上面写的很清楚等别人给过我钱之后我再给原告,而且欠了多少油钱我也不清楚,到现在我也没有收到钱。
庭审中,原告提供《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被告陈笑言提供《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陈笑言将欠***的柴油款转让给***。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乙方:孙**陈笑言。经甲乙双方商议,甲方承诺付给乙方赵岗污水处理厂项目,四标、五标、尾水标段工程款。共计829000元,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先付给乙方贰拾万元正,剩下陆拾贰万玖仟元正,在签字后2018年2月9日一次付给乙方。二、甲方另外承担,挖掘机及其他工程设备租金,管理人员及民工工资、电费、多占地款、砖、沙水泥盖板、打井款、柴油款。三、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不得已任何理由退迟拒付已上款项。……甲方:***(手写签名),乙方:孙**陈笑言(手写签名)。”被告***经质证后认为,《协议书》和***没有关系。
另查,被告***与被告陈笑言均认可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02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二人系工程承建关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关于原告向赵岗污水处理厂项目供应柴油的事实及下欠油款143230元的事实,有被告陈笑言向原告出具欠条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本案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原告提供《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被告陈笑言提供《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陈笑言将欠***的柴油款转让给***,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从原告提供的《证明》内容来看,被告***自愿承担下欠原告***的柴油款143230元,原告***也在该《证明》中签字同意,且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后陈笑言带原告到***家协商债务债权转让,经协商,陈笑言欠原告柴油垫资款143230元由***承担”,说明原告同意将本案债务转让给被告***,故此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柴油款的责任。但双方在《证明》中约定“由***承担,清泉公司给***工程款后再予以支付给原告”,该约定为附期限的约定,原告在诉状中陈述“清泉公司已经将项目工程款全部支付河南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原告未举证证明河南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是涉案工程的标段,故被告***是否已经收到了清泉公司的工程款,约定中的期限是否成就,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支付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瑞通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原告未证明被告瑞通建设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迎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平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