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6485号 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