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3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钢铁”)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且电话通知,明确表示不再出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