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鲁1723执保3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1723民初3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7299.1元。2022年5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的冻结。本院依据(2022)鲁1723民初3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7299.1元的冻结。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