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947号
原告:***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御山首府东七区1号楼1-10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衍胜,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广场B座1501
法定代表人:肖明,执行董事。
原告***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由原告***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艺
书 记 员 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