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高唐县远大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25号之一
申请人:高唐县远大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小田楼村56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广场B座1501。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鲁1526执保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在高唐县国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债权11万元。现申请人高唐县远大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唐县远大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在高唐县国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债权11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