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2316号
原告: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琦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宪延。
原告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