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水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25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被告:潍坊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昌乐县红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水务有限公司、昌乐县红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