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鲁0725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潍坊万物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永和街3号宏昌幸福城8号楼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94AG5X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二街1131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3173450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情况紧急,申请人为避免损失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是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