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天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源化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天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源化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天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天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2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