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齐华仪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陵博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齐华仪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中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美陵博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源工业园七星河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天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终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5620元、执行费56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5620元、执行费5684元至法院指定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终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