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81民初242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磷矿镇鄂中磷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656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部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鄂��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17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