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59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鄂中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鄂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