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泉与某某、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81民初2428号
原告:武泉,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路飞,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飞,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磷矿镇鄂中磷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65691。
法定代表人:杨才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部长。
原告武泉与被告贾飞、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武泉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泉撤回对被告贾飞、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1702.5元,由原告武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