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29号
原告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贸易广场西二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