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5民初996号
原告:黄冈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
冈市黄州贸易广场西二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冈
市浠水县清泉镇斗咀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冈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冈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