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执259-3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贸易广场西二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1102798757837A。
被执行人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1123798771866U。
被执行人潘文革,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潘文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鄂11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潘文革未按期向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2元。现申请人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要求潘文革支付此款的权利,由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此款),申请执行人黄冈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123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