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52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虎,宁夏朔方(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方勇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立扬,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
被告:范永锋(反诉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东,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云乐(反诉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5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准予被告范永锋(反诉原告)、范云乐(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诉讼费用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61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范永锋(反诉原告)、范云乐(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