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418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D区16-3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灵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委托代理人:吴昊,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静宁县。
原告***与被告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娜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