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3民初388号
原告:洛阳征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南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18号盛世唐庄二期二组团5幢1-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西岗村8组58号1号。
原告洛阳征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洛阳征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征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征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5元,由洛阳征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