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3民初62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嵩县,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18号盛世唐庄二期二组团5幢1-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与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诉讼中,***申请将**变更为本案被告。同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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