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博纳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保613号 申请人: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红门路34号院内北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LAR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航鑫源博纳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03号同云花园商底2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DKQF0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楼科研楼1-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633195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泰宁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JP8U5C。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河道管理保护中心,住所地新泰市水利和渔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827710203925。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航鑫源博纳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住河北省***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03号同云花园商底206号。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经理,住新泰市楼德镇泰宁路南段。 原告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鑫源博纳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市河道管理保护中心、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济南燕山支行,账号:3760********;招商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号:5319********-60000银行存款7000000元(网络查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付(已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