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63319584。
法定代表人:王明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楼德镇泰宁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JP8U5C。
负责人:杨伟成,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迎宾路188号书院街道办事处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RWAW53W。
主要负责人:孙延利,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5层5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L9FQ19。
法定代表人:谈永红,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民终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铁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振路
书 记 员 曹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