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博纳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4555号
原告: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LAR902。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红门路34号院内北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继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训,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航鑫源博纳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DKQF04C。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03号同云花园商底20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传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JP8U5C。
负责人:杨伟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63319584。
法定代表作人:王明阳,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泰市河道管理保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827710203925。
法定代表人:冯加仓,该中心主任。
原告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鑫源博纳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泰市河道管理保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保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磊
审 判 员  王士勤
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