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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5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75号广场24楼2405室。
法定代表人:彭祖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0698裁决书,裁定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2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8784元。二、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9392元。三、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3000元。四、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7034.2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69元。本院于2022年9月3日立案执行,9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9月8日立案受理,对该案进行审理,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33、37、62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26条、3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在法定的时间内因不服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0698裁决书,已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602执5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石保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