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91民初9522号
原告:辽宁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沿途,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博,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纬。
原告辽宁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