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俊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5民初1280号 原告:***,男,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俊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伍某,男,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古丈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俊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9.8元,依法减半收取190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