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10号2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99号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6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裁定无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错误。原裁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建设施工是主观臆断。本案的争议是否涉及到建设施工及物权的权属,不应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确认,而应在实体审理中经过查明确定。本案双方发生纠纷,是因为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等。因此,被告的抗辩很有可能涉及到对施工现场相关工程的勘验、检验、鉴定和评估。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涉案《试气、压裂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因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因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陕西省××县庙沟门,属于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63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