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2KU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