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784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90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勘察费人民币50万元;2.给付违约金暂计算至给付之日为1000元(第一期款15万元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剩余款35万元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劳务合同》,约定委托原告承担盘锦市第四系地下水咸淡水分界线划定报告的所有劳务工作。勘察总费用50万元。第八条约定勘察费支付方式:自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合同劳务预付款15万元。第九条9.1.3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时,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勘察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勘察费的全部支付。由于被告与项目单位发生纠纷,工作被迫停止,原告已完成实际工作量的70%,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支付全部勘察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依合同9.1.4约定,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盘锦市第四系地下水咸淡水分界线划定报告的所有劳务工作,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涉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的勘察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等区,应由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蓓 所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