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3层1、2、3、4号。
法定代表人:许翔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第9(贵阳国际中心3号)栋1单元32层7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旭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洋,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声绪。
原审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河畔小区30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东。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翟渊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53元,减半收取65426.5元,由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998.5元,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2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唐 妍
审判员  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陶晓梅
书记员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