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5412号
原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905B。
法定代表人翟渊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金山,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栋鹏,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付齐星,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磊,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金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齐星、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利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郑劳人仲案字(2020)0254号裁决书。被告系原告公司高级工程师,属于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有相应的竞业制度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水利公司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竞业公司工作。被告早在2018年11月23日,就已通过竞业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面试被列入拟聘人员名单。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与被告沟通,并申明其竞业义务。但被告拒不纠正其行为且明确表示要求离职,加入竞业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作。为妥善处理被告劳动关系,之后双方约定,在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缴纳472500元的违约金后,公司不再追究被告违反竞业义务的相关责任。在被告离职后,公司按照双方协定配合被告办理了相关档案移交手续,并在明知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的前提下未向其主张竞业违约责任,已经履行了双方约定。原告所收取的违约金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离职违约金。郑劳人仲字(2020)0254号裁决书认定原告收取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显然是对该法条的错误适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对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20)0254号裁决书的第一项错误裁决进行纠正,原告不予退还被告违约金47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于2019年3月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直至2019年6月6日才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解聘协议书》。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合同书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约定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有效。2.原告要求被告需向其支付离职违约金472500元,才予出具《解聘协议书》,被告系受原告胁迫签订的解聘协协议和缴纳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职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离职违约金472500元。原告诉状所称的答辩人缴纳的472500元是支付违反竞业义务的违约金没有依据。3.原告称被告违反竞业义务而需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被告缴纳的离职违约金发生于原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引用的原告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告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公司工作。另一方面,原告所称被告2018年11月23日就通过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面试被列入拟聘人员名单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工作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原告2019年5月4日还向原告支付了工资,足以证明被告在正式离职前,一直在向原告提供劳动。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乙方)与水利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合同,合同十八条约定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乙方应当提前3日通知甲方。第三十一条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的,暂不得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或者重点科研开发、设计、经营项目尚未完成的;2.在涉及甲方保密的特殊岗位上工作,或者调离上述岗位尚未脱离保密期的;3.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正在接受审查的。合同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三十九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赔偿和招接费用。四十条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影响甲方后续人员的安排和补充,直接造成甲方产值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上年度人均产值10%。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豫水设董(2018)09号文件,自2018年7月1日执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及异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核心岗位人员为公司四级及以上设计师,劳动合同期内,核心岗位人员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专项协议约定及企业损失评估等缴纳相应违约赔偿金,分摊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详见表1.四级及以上设计师1-3年,80000元/年,4-6年,60000元/年,7-10年,30000元/年。核心岗位人员服务年限超10年以后,每增加一年所交违约金按照5%的比例折减。规定公司人员离职后,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违反规定的,公司将保有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在豫水设董(2018)09号文件知情确认表上签字。2019年3月4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员工离职审批表显示被告参加工作时间为2003年7月1日,2019年4月3日,原被告确认被告向公司缴纳违约金472500元。2019年5月20日,公司同意其离职,2019年6月5日,**向公司缴纳离职违约金365540元加转账151013.20元。2019年6月6日,**与水利公司签订解聘协议书。庭审查明**系三级设计师。
2019年6月10日,**(乙方)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水工设计工作,合同期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2019年5月24日,水利公司向**转账工资6540.56元。上一年度工资257610.73元。
**与水利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1.水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4948.53元;2.退还离职违约金472500元。2020年8月2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20)0254号仲裁裁决书,1.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水利公司向**退还违约金4725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由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员工离职审批表》、辞职信、解聘协议书、办法、《异动管理办法》告知书、“关于**同志违约金确认的谈话记录”、收据、银行流水、被告与第三人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及开庭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系公司三级设计师,属于公司核心岗位人员,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公司发布的办法,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有**签字确认,故其应当遵守水利公司的规章制度。**与第三人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合同期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其行为系对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的违约,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472500元。对于被告**辩称该违约金为离职违约金,但结合水利公司收取的金额系根据对核心岗位人员收取的违约赔偿,考虑减少诉类,节约司法资源,本院认定该违约金实为竞业限制违约金。对原告要求被告已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请求不予退还被告**违约金472500元的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