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汉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汉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彩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6191号
原告:厦门汉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7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AGHA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彩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五楼Q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299656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汉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彩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2019年4月11日,原告厦门汉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汉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汉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厦门汉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O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远治)
代书记员翁真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