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16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集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186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华山南路海之杰墙东第三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92459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水文中心。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民生路659号嘉汇大厦5层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331033XR。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水文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枣***建筑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40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