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404号
申请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18664,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郭里集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培行,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2665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金额为326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2665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4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