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206国道西、通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成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郭里集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培行,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西昌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鲁0404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书,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并冻结被执行人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包括支付宝、财付通),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业法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