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1267号
原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西昌小区二期物业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传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敏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