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西昌小区**物业楼**,组织机构代码334267733。
法定代表人:*金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206国道西、通达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92627463。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231866,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郭里集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4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4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2.裁定本案的管辖权归上诉人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属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此案应属上诉人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4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所诉请。
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卖方)、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方)、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担保方),三方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地为枣庄市峄城区,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一审法院受理的原告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枣庄恒合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约定,裁定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