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23号
原告:***,男,彝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男,彝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陈乔包,男,彝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杨巴丁,男,彝族,1981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男,藏族,1991年0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祝长青,男,彝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祝海生,男,彝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沙古日莫,女,彝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毛阿达,男,彝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郭尔史,男,彝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藏族自治县。
原告:罗小全,男,彝族,199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藏族自治县。
原告:罗拉哈,男,彝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陈克布,男,彝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陈各各,男,彝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14位原告诉讼代表人:陈乔包,男,彝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一般代理)
被告:***,男,彝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李建慰,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樊从维,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15645XU。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权,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等14位原告诉***、李建慰、樊从维、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文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等14位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等14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等14位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等14位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仁青祝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