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力通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龙力通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终7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俭,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力通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龙力通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