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6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5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0元,减半收取7870元,由上诉人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